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护角胶厂
濮环罚〔214〕15号
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李长海
工商注册号:419221462
组织机构代码:7721642-6 安徽护角胶厂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政通大道南段旧城村南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濮阳市环保局调查核实,你公司213年5月9日起连续3天外排口氨氮浓度(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标,为16.75mg/L至19.24mg/L,过应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标准》。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九条“排放污染物不得过国或者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安徽护角胶厂,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水处理厂监控数据月报表、标预警报为证。
我局于214年4月11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1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公司陈述申辩称:1.根据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标准》B标准(化学需氧量6 mg/L,氨氮8(12) mg/L),214年底升改造工程完成后,将达到A标准;2.进水浓度过(COD大473.97 mg/L,氨氮大43.88 mg/L)是致出水标的原因。我局认为:1.河南省地标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13)规定,自213年3月1日起海河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标准》A标准(化学需氧量5 mg/L,氨氮5(8) mg/L),故对你公司陈述的排放标准问题不予采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没有设定因进水标而予处罚的前提,故对你公司陈述的二条意见不予采纳,但在处罚幅度上应于考虑。
以上事实由《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14〕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过国或者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pvc管道管件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理安徽护角胶厂,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计捌仟肆佰玖拾陆元(8496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国库非税收入财政户,收款银行:濮阳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12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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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濮阳市环保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三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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